民國35年內政部公布「國民身分證實施暨公務員首先領證辦法」,率先由中央及省級公務員於民國35年10月領發國民身分證,民國36年開始普發國民身分證,之後經過民國43年、54年、64年、75年以及民國94年12月21日,共計5次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 民國36年5月初製發國民身分證,採雙頁折疊式,紙張為白色,發給對象為18歲以上的國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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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代身分證
民國43年5月第一次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將領證年齡由18歲降為14歲,刪除指紋符號,配賦個人「口號」,紙張為藍色,仍採雙頁折疊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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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身分證
民國54年4月至55年5月第二次換發國民身分證,改採單頁式,男女分色,男為淺綠色,女為淺紅色,正面上加封透明膠套。民國58年7月起,配合電腦作業,自出生登記即配賦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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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身分證
民國64年10月至65年第三次換發國民身分證,廢除「口號」,男為淺藍色,女為奶油色,採單面式,統一號碼增為10位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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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代身分證
民國75年1月至12月第四次換發國民身分證,男為土黃色,女為桃紅色,採正面全封、背面半封方式,增列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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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代身分證
民國94年12月21日至95年12月31日第五次換發國民身分證,以紙卡為主體,男女不分色,外層採全面封膠安全設計,相片透過掃描方式製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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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代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