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住所欄 記載戶長之本籍詳細地址,如為寄留人口則加填寄留。現住所有更改時直接更改住址不加記事。 日治時期(1895年至1945年)戶口調查簿欄位介紹 2族稱欄 1.華族:早期日本人對於授有爵位之貴族統稱華族。 2.士族:指日本人舊武士的家世或讀書人的家風,統稱士族。 3.平民:華族、士族之外統稱平民。 3種族欄 1.內:內地人。 2.福:福建人(即俗稱臺灣人)。 3.廣:廣東人(即俗稱客家人)。 4.漢:其他漢人。 5.熟或平:熟蕃人或平埔族。 6.生或高:生蕃人或高砂族 7.支或中:支那人或中華民國人。 8.朝:朝鮮人。 9.滿:滿洲國人。 前各項種族依父填列,不明時依母辦理。 4阿片吸食欄 經特准吸食阿片煙膏(鴉片)者填「阿」。 5纏足欄 纏足者填「纏」,解纏者填「解」。 6種別欄 由警察人員依戶口實查戶口種別分為三種: 第一種:官吏、公吏或有資產常識而行為善良者,每年查1次。 第二種:不屬第一種、第三種者,每六個月查1次。 第三種:受禁錮過之受刑人(顯有悔改者除外),需視察人或為其 他警察人員特別注意者,每月查1次。 7不具欄 1.聾:聾啞、聾或啞。 2.盲:盲目。 3.痴:白痴。 4.瘋:瘋癲。 8續柄欄 記載戶主、世帶主對戶內人口的稱謂。 1.戶主:為本戶之戶長。 2.世帶主:以共同生活之寄籍戶長。 3.養子(過房子):為同姓同宗族人所生之子,過繼己身。 4.螟蛉子:為他姓他宗族人所生之子,過繼己身。 5.妾:為戶主之偏房。 6.庶子:與妾所生之子女,可準正(升正)而成為嫡子。 7.私生子:戶主為女子時,其與不詳男子所生之子女。 8.媳婦仔(童養媳):係以將來擬婚配養家特定之男子為目的之收養。 9.從兄(弟、姊、妹):伯父、叔父之子女、養子女、螟蛉子或媳婦仔。 10.同居寄留人:非戶主親屬之家屬,或同居之遷徙人口。 11.雇人:因工作之故,暫時將戶籍寄留於雇主家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