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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登記

  • 發布單位: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自我檢查表
  • 發布日期:106-04-17

認領登記應備證件自我檢查表
請攜帶應繳附證件(均查驗正本),並得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下列文件您帶齊了嗎?提醒您先檢查確認並打V
國民身分證 (□認領人 □被認領人(未領證者免附)
印章 (或本人簽名)
戶口名簿 (認領人及被認領人)
認領暨姓氏、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約定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如:經法院認證之生父撫育證明文件、遺囑或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等)
被認領人2年內拍攝之符合國民身分證規格之彩色照片1張。(五官不得遮蓋、下顎至頭頂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未領證者免附))
委託書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應注意事項:
※申請人: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
※外國人認領本國子女或本國人認領外國子女時,應提符合我國及該國法律認領有效成立之文書或我國法院認領公證書,申辦認領登記。
※被認領人之生母為外國人者須繳附該國政府核發之生母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須翻譯成中文並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
※國民身分證換證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戶口名簿規費每份新台幣30元。
※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應附繳之文件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亦須經駐外館處或國內公證人驗證;證明文件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
※本所服務電話:(03)386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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