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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登記

  • 發布單位: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自我檢查表
  • 發布日期:106-04-17

收養登記應備證件自我檢查表
一、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二、請攜帶應繳附證件(均查驗正本),並得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下列文件您帶齊了嗎?提醒您先檢查確認並打V
國民身分證 (□收養人 □被收養人(未領證者免附)
印章 (或本人簽名)
戶口名簿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
法院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養子女從姓約定書
2年內拍攝之符合國民身分證規格之彩色照片1張(五官不得遮蓋、下顎至頭頂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未領證者免附)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填寫委託書,受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
應注意事項:
※申請人:1.收養人或被收養人2.利害關係人(無前列之申請人時)
3.受委託人: (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僑居國外委託辦理時,須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處認證之授權書。
※國民身分證換證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戶口名簿規費每份新台幣30元。
※本所服務電話:(03)386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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