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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登記

  • 發布單位: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自我檢查表
  • 發布日期:106-04-17

終止收養登記應備證件自我檢查表
請攜帶應繳附證件(均查驗正本),並得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下列文件您帶齊了嗎?提醒您先檢查確認並打V
國民身分證 (□收養人 □被收養人(未領證者免附)
印章 (或本人簽名)
戶口名簿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
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終止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被收養人最近2年內所拍攝符合國民身分證規格彩色照片1張五官不得遮蓋、下顎至頭頂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未領證者免附)
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印章
應注意事項:
※申請人:1.收養人或被收養人2.利害關係人(無前列之申請人時)
3.受委託人 (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終止收養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尚未成年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終止收養回復原姓,20歲以上須本人親自辦理,20歲以下由法定代理人親自辦理。
※在國外作成之終止收養書約,須翻譯成中文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認)證。如駐外館處僅就原文證件驗(認)證,應另經國內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
※國民身分證換證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戶口名簿規費每份新台幣30元。
※本所服務電話:(03)386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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