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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 發布單位: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自我檢查表
  • 發布日期:106-04-17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應備證件自我檢查表
一、申報期限:30日內
二、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三、請攜帶應繳附證件(均查驗正本)。
■下列文件您帶齊了嗎?提醒您先檢查確認並打V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 (或本人簽名)
死亡者及配偶之戶口名簿
死亡者國民身分證(無國民身分證者免附)
死亡證明書、檢驗書(相驗書)或驗屍證明書,死亡宣告者附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死亡者如有配偶,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2年內拍攝之符合國民身分證規格之彩色照片1張(五官不得遮蓋、下顎至頭頂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申辦,委託他人辦理,應附委託書。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填寫委託書,受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
應注意事項:
※申請人: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
屋或土地管理人。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國民身分證換證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戶口名簿規費每份新台幣30元。
在國外死亡者,死亡證明書如係外文應翻譯成中文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大陸地區死亡者,提憑大陸地區開具之死亡公證書,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死亡宣告登記應附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本所服務電話:(03)386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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