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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

  • 發布單位: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自我檢查表
  • 發布日期:106-04-17

出生登記應備證件自我檢查表
一、申報期限:60日內
二、自106年7月3日起,得向新生兒設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
政事務所辦理。
■下列文件您帶齊了嗎?提醒您先檢查確認並打V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 (或本人簽名)
設籍地戶口名簿
出生證明書
子女從姓約定書 (已於出生證明書約定子女姓氏者,無需檢附)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填寫委託書,受託人應攜國民帶身分證)
父母國民身分證、印章、郵局存摺影本(符合生育或育兒津貼者)
應注意事項:
※申請人: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戶口名簿規費每份新台幣30元。
※在國外出生者(含大陸地區)不辦理出生登記,應俟入境後憑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結婚未逾181日之子女出生登記,若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時,應檢具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生母於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之婚姻狀況證明。
※本所服務電話:(03)386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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