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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人籍合一

  • 發布單位: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3-08-16
  • 提供單位:民政局

遷徙登記應依事實認定,無居住事實,請勿虛報辦理遷入或住址變更登記,以免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