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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 發布單位: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3-01-17
  • 提供單位:民政局

「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要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自113年起請領桃園市生育津貼之設籍條件放寬為設籍本市達十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其遷入本市前,連續設籍臺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之期間,視為設籍本市之期間計算。
二、增訂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本要點津貼申請資格。
三、增訂追繳條件:重覆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