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結婚登記

  • 發布單位: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自我檢查表
  • 發布日期:106-04-17

結婚登記應備證件自我檢查表
一、結婚雙方當事人應親自辦理;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辦理者,得於前三個辦
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事先申請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二、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含)結婚或結婚已生效者,得由結婚當事人之
一方申請結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國外結婚(除經駐外
館處函轉者外),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四、請攜帶應繳附證件(均查驗正本),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下列文件您帶齊了嗎?提醒您先檢查確認並打V
國民身分證(□雙方當事人 □申請人)
印章 (或本人簽名)
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
2年內拍攝之符合國民身分證規格之彩色照片1張(五官不得遮蓋、下顎至頭頂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
結婚書約或其他結婚證明文件(於國外結婚證明文件須經駐外館處驗證)
護照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中外文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國人與外籍人士於國內結婚須檢附)
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提憑大陸地區結婚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基會驗證,及經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須檢附)
委託書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須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應注意事項:
※國民身分證換證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戶口名簿規費每份新台幣30元。
※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檢附經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法」之字樣,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如委託代辦時,授權委託書亦應認證。

※本所服務電話:(03)3862474。

桃園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