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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改名有次數限制,且記事將永久記載,請謹慎使用改名次數。

  • 發布單位: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0-04-08
  • 提供單位:民政局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因「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之情事改名,以3次為限,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改名記事將永遠登載於戶籍資料,請謹慎使用改名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