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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4年9月1日起戶籍謄本之申請人規定有重大變更喔﹗

  • 發布單位: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04-08-21
  • 提供單位:民政局

自104年9月1日起戶籍謄本之申請人規定有重大變更喔﹗

●可申請自己、配偶、直系血親的戶籍謄本。
●不可申請旁系血親(兄弟姊妹、伯叔舅姑姨)及直系姻親(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媳婦、女婿) 皆不能互相申請戶籍謄本。[例外:如附有委託書或提供相關機關(構)證明確有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