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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1-08-03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號

項目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出生登記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法定申報期間三十日內六十日內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九條)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三百元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五百元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七百元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九百元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九百元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六條)自動申請更正三千元
戶政人員發現六千元
被人檢舉九千元
項目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科罰第2次通知拒絕之科罰第3次通知拒絕之科罰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
(依據戶籍法第八十條處罰)
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
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三千元六千元九千元
拒絕提供查證資料
(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三千元六千元九千元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八條)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一千元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一千五百元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二千元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三千元
附記:
一、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