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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增列歸化者得向原申請歸化之戶政事務所提送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或申請展延繳附期限。

  • 發布單位: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109-10-23

一、依國籍法第9條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第1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第2項)。」次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7項)。」。
二、考量現行請歸化者向臺灣地區居留證所載住所地戶政事務所提送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或展延繳附期限,對歸化者尚稱便利,且符入出國及移民法上開規定,如開放其得向原申請歸化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亦有利該所追蹤歸化者提送喪失原有國籍事宜,爰修正「歸化者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案件流程表(民眾參考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