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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

  • 發布單位: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自我檢查表
  • 發布日期:106-04-17

離婚登記應備證件自我檢查表
一、協議離婚:雙方須同時到場辦申辦。
二、判決離婚:應於判決確定後30日內申請,得由當事人之一方申請。
三、法院調(和)解離婚:經法院調(和)解離婚成立者,應於調(和)解成
立後30日內申請,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四、請攜帶應繳附證件(均查驗正本),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下列文件您帶齊了嗎?提醒您先檢查確認並打V
國民身分證(□雙方當事人 □申請人)
印章 (或本人簽名)
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
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法院調(和)解離婚筆錄。
當事人2年內拍攝之符合國民身分證規格之彩色照片1張。(五官不得遮蓋、下顎至頭頂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
委託書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
應注意事項:
※國民身分證換證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戶口名簿規費每份新台幣30元。
※若有未成年子女請於協議書上載明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歸屬。
※國外離婚者,其書約應翻譯成中文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認)證,離婚協議書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者得單方申辦。如駐外館處僅就原文證件驗(認)證,應另經國內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與大陸地區人民離婚書件(含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大陸法院判決離婚者,所持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須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本所服務電話:(03)386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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