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注意事項: ※印鑑登記、變更、廢止,規費新台幣20元;印鑑證明每份規費新台幣20元。 ※印鑑章應使用戶籍登記姓名,姓名下勿加「章」、「之章」、「之印」或其他文字、符號或圖騰。 ※印鑑長、寬或直徑須一公分以上未逾三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辦。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印鑑登記。 ※在國外委託辦理者,其授權書須註明申請印鑑登記及(或)印鑑證明份數,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始得辦理;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 ※本所服務電話:(03)3862474。 桃園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關心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