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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印鑑證明

  • 發布單位: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自我檢查表
  • 發布日期:106-04-17

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印鑑證明應備證件檢查表
請攜帶應繳附證件(均查驗正本),至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下列文件您帶齊了嗎?提醒您先檢查確認並打V
◎印鑑登記、變更、廢止: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
印鑑章
當事人應親自辦理
◎【印鑑證明】: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
印鑑章
委任書(當事人已辦理印鑑登記者始可委任他人代辦,委任書應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親自蓋原印鑑章,受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
應注意事項:
※印鑑登記、變更、廢止,規費新台幣20元;印鑑證明每份規費新台幣20元。
※印鑑章應使用戶籍登記姓名,姓名下勿加「章」、「之章」、「之印」或其他文字、符號或圖騰。
※印鑑長、寬或直徑須一公分以上未逾三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辦。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印鑑登記。
在國外委託辦理者,其授權書須註明申請印鑑登記及(或)印鑑證明份數,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始得辦理;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
※本所服務電話:(03)386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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