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連續假期係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為準,115年暫停辦理之日期如下:
(一)元旦(1月1日)
(二)農曆春節(2月14日至2月22日)。
(三)和平紀念日(2月27日至3月1日)。
(四)兒童節及清明節(4月3日至4月6日)。
(五)勞動節(5月1日至5月3日)
(六)端午節(6月19日至6月21日)。
(七)中秋節及教師節(9月25日至9月28日)。
(八)國慶日(10月9日至10月11日)。
(九)光復節(10月24日至10月26日)。
(十)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至12月27日)。
結婚之當事人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