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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 人籍合一

  • 發布單位:第二課
  • 發布日期:114-01-21
  • 提供單位:民政局

遷徙登記應依事實認定,請確有居住事實後,再辦理遷徙登記。

切勿因特定目的而虛報遷徙,以免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