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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宣導)國人持外國護照出境2年以上,應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辦理遷出登記。

  • 發布單位: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08-03-05
  • 提供單位:民政局

國人持外國護照出境2年以上,應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辦理遷出登記,由適格申請人(本人或戶長)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自行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